為加強學校資金管理,規(guī)范資金使用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安全,促進學校各項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2號)和《支付結算辦法》(銀發(fā)〔1997〕393號)等有關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學校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二條 財務處負責學校的資金管理、運作和結算,為學校的發(fā)展提供資金服務,促進資金成本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學校的財務工作負有法律責任,分管財務的院長對學校的資金管理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財務處長在分管財務的院長領導下,組織完成全校財務工作,對全校的資金管理和安全負有直接責任。
第二章 現金管理
第四條 按照國務院頒發(fā)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2號)的規(guī)定,各單位要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不符合現金結算的業(yè)務款項,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或公務卡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五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規(guī)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轉賬結算。
第六條 出納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各項財經政策,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嚴守崗位責任,接受銀行監(jiān)督。
第七條 辦理各項現金收支業(yè)務時,收付款必須按規(guī)定的程序及審核后的憑證辦理,出納人員不得自制憑證,自行收支款項,收支款項后必須在記賬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戳記及個人名章。
第八條 現金使用范圍
l.支付給校外人員個人的小額勞動報酬;
2.根據國家和學校的規(guī)定發(fā)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3.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按規(guī)定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5.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6.其他必須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現金支付要堅持按計劃用款的原則,超過5000(含)的用款,需提前一天與財務處預約,未預約的不能保證及時提供資金。
第十條 出納人員應于當日業(yè)務終了后對庫存現金盤點,做到日清月結,賬賬、賬實相符。
第十一條 財務處應建立現金檢查制度,包括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財務處應指定專人不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對發(fā)現的差錯,應及時組織清查,認真分析原因,對最終認定的長、短款要及時處理,長款交公轉做收入,短款由經辦人員賠償,每次檢查都要對檢查時間、內容、現金余額及發(fā)現的問題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不得坐支現金,現金當日庫存量應控制在核定的庫存限額(20000元人民幣)內,超過限額部分應于當日送存銀行。由于特殊原因,當日無法送存的,必須報告財務處處長,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財務處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提供便利,不得將現金借給與本校業(yè)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 嚴禁白條抵庫,嚴禁公款私存。
第三章 賬戶開立與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業(yè)務需要和有關開戶規(guī)定在銀行開設銀行賬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辦理結算。學校財務處負責管理銀行賬號,其他部門一律不得擅自開設銀行賬號。
第十六條 除可以通過現金和公務卡結算的業(yè)務外,其它業(yè)務一律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和網上銀行結算,個別業(yè)務采用支票方式支付。
第十七條 國庫集中支付和網上銀行結算手續(xù)。報銷經辦人提供經審批后的原始憑證到交財務處銀行審核制單人員審核,由經辦人在財務處銀行支付申請表上進行登記,財務處銀行審核制單人員編制記賬憑證,銀行出納人員憑記賬憑證采用國庫集中支付或網上銀行支付的方式分別支付,審核人員審核無誤后在網上操作同意支付。
第十八條 支票的領購、簽發(fā)使用要嚴格領用簽發(fā)手續(xù)
1.支票應由專人負責購買、保管、使用、注銷,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盜用。
2.凡購買商品、物資、材料,支付勞務費用,支付修繕工程款項等,都需填寫“借款單”或“支票申領單”,寫明日期、部門、用途、使用金額(大寫)、支票號碼、經辦人簽名,并須經申請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金額為20000元及以上的還須提請院長審核。
3.審批同意后,由申領人向財務處銀行出納員領取支票,并在申領支票登記本上登記簽名。出納在簽發(fā)支票時應用碳素墨水填寫日期、收款單位、支票用途、人民幣標記“¥”。然后由銀行出納及復核人員分別加蓋預留銀行印鑒章。以上各項不得涂改。
4.轉賬支票的使用期限為十天,業(yè)務終了須及時辦妥報銷手續(xù)結清賬務,逾期未用的支票必須及時交回財務處注銷。
5.轉賬支票申領金額起點為100元。
6.不準出租、出借支票或將支票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
7.不準攜帶蓋好印鑒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購。
第十九條 財務處應建立健全銀行賬目,逐筆記載銀行存款收付,及時結出存款余額。出納人員應及時了解和掌握存款情況,不得開具空頭支票。
第二十條 學校的銀行賬號只能用于本校的對外業(yè)務結算,嚴禁出租出借銀行賬號。
第二十一條 財務處應按月核對銀行對賬單,查明未達賬項原因。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財務處處長,并每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認真核對確認簽字后交由檔案保管人員保存。
第四章 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條 校內各部門必須建立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部門、科室和崗位對資金、物資、經濟業(yè)務的審批權限和責任(審批權限學校應統(tǒng)一要求)。
第二十三條 根據會計工作基本規(guī)范要求實行不相容崗位相分離原則,合理設置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授權審批、業(yè)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職務間相互制約機制。
第二十四條 對貨幣資金業(yè)務建立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資金業(yè)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guī)定經辦人辦理資金業(yè)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條 銀行印鑒和支票應兩人分工保管,不得將支票與全部印鑒存放同一處,應分別由二位印鑒保管人審核無誤后加蓋印鑒。
第二十六條 國庫集中支付系統(tǒng)及網上銀行支付系統(tǒng)實行復核授權支付制,出納人員負責錄入各轉賬業(yè)務,一般業(yè)務復核人復核無誤后授權支付,限額以上的提請賬務處處長再審后支付,錄入和復核的U盾應分別由出納人員及復核人員分別保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紡織服裝職業(yè)技術學院
2019年4月1日